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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男子临清犯事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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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男子于荣杰,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年7月11日,再次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荣杰于年7月3日16时许,在临清市“鲁润商厦”西邻小吃街北头路西“惠临药房”北邻的门市前,将被害人叶某停放此处的绿色“宏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当晚21时左右将该车销售给河北省威县“金喜电动车门市部”经营者朱金喜,获得赃款元,赃款已挥霍。同年7月8日凌晨,于荣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元。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于荣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处罚。于荣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于荣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量刑建议均未辩解、无异议。

临清法院认为,于荣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于荣杰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于荣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于荣杰的具体犯罪情节,临清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于荣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随卷移送的上衣短袖一件、短裤一件,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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