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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推进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树立文明殡葬新风推进殡葬改革的
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省市工作部署,按照我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火葬。自年4月15日起,全县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农村、社区“两委”中的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上述人员去世后,必须无条件火化。自年10月1日起,全县所有城乡居民都必须实行火化,火化后不得二次装棺土葬。
二、实施全民惠葬。从公告之日起,凡是具有清河户籍的居民,在本县内去世后所涉及的遗体运送费、火化费、骨灰寄存等全部免费,骨灰实行集中存放或在各级公益性公墓安葬。自年4月15日起至10月1日前,自觉带头实行火化的普通群众(农民)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三、倡导丧事简办。丧事活动提倡“当日葬”,原则上不超过3天。改革守孝模式,鼓励“黑袖纱、白花”新式戴孝。严禁大操大办,节约不必要支出,破除雇用吹唱班、燃放烟花爆竹、散撒纸钱等陈规陋习。
四、自觉文明祭祀。鼓励群众在传统祭祀日通过网络祭扫、代理祭扫、家庭追思等方式进行祭奠,提倡丧葬和祭扫活动中敬献鲜花、不焚烧纸扎等丧葬、祭祀用品,让祭奠更环保、更安全。
五、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群众举报不按规定进行火化、私自置棺土葬等行为。每查实一例,给予首位举报人元奖励,不予重复奖励(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净化殡葬用品市场。凡发现生产、销售棺木等丧葬用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七、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带头遵守殡葬法规,对直系亲属进行宣传教育,实行火化。对违反殡葬法规的,给予严肃处理。发挥村“两委”和红白理事会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解释权归清河县推进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民政局代章)
年4月9日
来源:清河县民政局网信清河
清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账号
原标题:《清河县推进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树立文明殡葬新风推进殡葬改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