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20日,邢台市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稽查布控行动。当日晚21时30分许,接到系统预警称在城区内行驶的车牌号为冀E2***6的北京现代瑞纳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当民警巡逻至育才街与济华路交叉口处时,发现该嫌疑车辆,便立即上前对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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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打开的一瞬间,一股浓重的酒精味涌了出来,民警立即对驾驶人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数值为.4mg/ml。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进行了控制,并将其带至警车上。此时,同车人员潘某某情绪十分激动,竟对执勤民警进行言语侮辱。在长达6分钟时间内,潘某某口出秽语,拒不听劝说,时而将脚伸到警车下,时而跑到警车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并对执勤民警进行言语恐吓,扬言要集合兄弟报复民警。
随后二人均被强制带离现场,潘某某移交辖区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驾驶人冯某某被带至清河县司法鉴定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15mg/ml,属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其朋友潘某某也因妨碍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素材来源:邢台交警)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第2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必考重点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一次酒驾就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请驾驶人自觉拒绝酒驾!
对交警的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阻挠民警正常执法。
河北交警交规小黑板
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