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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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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星期六)不限行阴转小雨4-14°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集中征缴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县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居住证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坚持整户参保原则,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邢医保发〔〕33号)和《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县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字﹝﹞55号)精神,年我县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元、长期护理保险费个人缴费5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财政全额负担,在集中征缴期间个人无需缴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五保户、低保户)在集中征缴期间先由本人全额缴纳费用,之后再将资助资金全额退还本人。

三、缴费渠道

为了方便广大缴费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开通以下渠道供缴费人选择:

(一)便携式自助终端(推荐)

各村(居)委会现已配备便携式自助终端,缴费人可到所属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缴费。缴费人只需选择城乡医疗自助缴费-选择缴费年份(一般为年,新生儿除外)-扫描身份证或手工输入身份证号码,经确认无误后,选择缴费方式(银行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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