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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时间公布邢台市禁放烟花爆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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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应急管理局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一)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邢台县、沙河市、任县、内丘县及南和县所辖区域,南宫市、临城县、隆尧县、柏乡县、宁晋县、巨鹿县、平乡县、新河县、广宗县、威县、临西县、清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通告的禁燃区域和时间。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每个乡镇设立零售点不得超过3家。

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部门职责划分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五)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七、在禁止区域和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提倡文明祭祀,营造干净、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

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一、本通告自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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