裹挟下的“自主”
4月7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因与同学打架,老师按照“让学生自主管理”的要求,发动全班同学投票,决定让她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带回家里教育一周。结果是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出学校后,这名15岁花季少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遗言:“雷梦佳生命就此结束!爸、妈,对不起,你们的恩情来世再报!辉辉,来世再做好朋友!”,然后投水自尽(4月27日《南京》)。这样的消息看得人真难过,但因此去义正严词指责投票组织老师、批评投票的同学似乎已经于事无补。对学校、对老师的处理或许也毋须我们过考虑,该处理的自然会处理,该吸取的教训也都会吸取,但我们没有信心用美好的愿望来想当然,肯定中学生因受到挫折投水自尽的事情今后不会再发生;能够肯定的是,以投票方式来决定或者干涉他人生活的事情恐怕难以杜绝。由多数人决定少数人干啥不干啥的做法,现在较为流行,连西方有些所谓民主国家选总统,也是“简单多数”获胜。此时,我就会有点儿杞人忧天般的疑惑,以“简单多数”的意志来替代抑或覆盖“简单少数”的意志,一定就天经地义的吗?继而又想,意志被忽略的那些人会不会承认当选总统是自己的总统呢,譬如反对奥巴马当总统的美国人是否承认他这个国家元首?没见到资料,因而我说不清楚,但是也没有资料表明不选奥巴马做总统的选民就一定要跟他拗着干。这大概就是他们那儿的规矩或曰游戏规则吧。然而许多事情毕竟不可以与国家大事相提并论,可我们的生活中“少数服从多数”的现象其实不少:小区里停车位分配、让不让遛狗、街灯几点关闭、街心广场大妈大婶跳舞几点散场……诸如此类,业主委员会都会贴出通知,叫业主积极“参政议政”,惭愧的是这种事我一次都没参加过,但经常会看到告示栏有“经业主共同商讨如此如彼”,决策的依据就是“经多数业主同意”。那么,这种事情中的多数人能否“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却不能一概而论。现在人们崇尚自主,人都会有着看不见的“势力范围”,自己不加节制地“自主”势必侵犯别人的领地。雷梦佳在学校上课,这是她的法定权利,一般不能随意剥夺,如果严重违反了学校规定,按规定惩戒一下原也可以。但根据上级“自主管理”的指示精神就发动全班同学投票决定是不是允许她继续在学校听课,就有些矫枉过正了,这就侵犯了作为学生的她的“领地”。何况,初一学生也就十四五岁的年纪,属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尽管现在的孩子懂事早,但他们的行为仍有正确引导的必要,而他们学校恰恰是在做反向引导。上初二的小儿正在期中考试,我看到雷梦佳事情后就跟他大体说了来龙去脉,他一听立即警惕反问:什么意思?我说了意思,他才说:这是违法的,政治课老师就这样说的。我觉得所有学校的老师都应当这样告诉学生,如真能告诉学生且能成为习惯,恐怕会让学生们终生受益。如果雷梦佳以及她的同学都具有这种观念,至少她不会因此而殒命。我的这种推断自然难以作为结论,结论只能用事实说话,而事实常常是残酷的。出了事情就急急救火,救来救去,“火头”是越来越多,未雨绸缪才是根治之法。推而广之,这种不加区别的“自主管理”,并放大其领域,其实有点拉大旗作虎皮或者有点裹挟的性质,其形式大约跟一群鸡在某种动因驱动下,啄逐它们中一只不顺眼的鸡的性质是一样的。此做法只能强化弱肉强食,对人而言,当然很难培养出真正的具有“自主”精神的公民。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