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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林:河南的陶瓷原料矿物资源非常丰富,品种也非常全,粘土类,硬质的,软质的,高岭土矿物、石英、长石、铝矾土、高铝硅酸盐矿物、碳酸盐陶瓷原料、镁硅酸盐矿物等等,应有尽有,建筑瓷、卫生瓷、日用瓷、工艺瓷、电瓷等各瓷种生产所需原料都可以满足。河南陶瓷之所以近两年能够取得长足发展,除了一切外在因素外,我认为关键的因素是河南有着十分丰富的原料资源,原料资源对于陶瓷生产企业来说是最具有吸引力的。
中国最后夺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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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诉讼”如果属实,个别法官涉嫌恶意规避政策、谋取非法利益,有关部门应联手予以彻查,“摇号政策”不能沦为个别法官与黑中介渔利的工具。 今年北京实施了严格的车牌摇号政策。然而,《新京报》调查发现,在个别外地基层法院法官的配合之下,有人通过“假诉讼”过户二手车牌,恶意规避政策,甚至形成了黑色产业链。 北京实行机动车“摇号”政策之后,确实曾经出现过通过“假诉讼骗车牌”的现象。可是,这一般都还是买车和卖车者之间相互串通,试图在法院审理中蒙混过关。对于这样的情况,北京的司法机关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要辨别是否虚假诉讼,并不困难。 而报道显示的异地法院的法官主动参与其中,甚至在买卖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做出司法裁决,实在令人震惊。这不但让北京的机动车“限购”政策失序,而且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这种“过户”是典型的恶意规避法律,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确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摇号政策”。车牌过户上下家之间,如果真实存在债权债务,经过法院判决当然可以避免“摇号”。 但像这种“假诉讼”案,买车人和黑中介签下“办理车辆指标手续”的协议,中介杜撰出根本不认识的“上下家”的所谓“债权纠纷”,都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这种“过户”协议自始就无效。在行政层面上,对通过欺骗取得的“车牌过户”,政府部门应依法撤销,并做出处罚。 其次,如果批量制造的“假诉讼”被证实,则说明个别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 按黑中介人员的话,他们只要把一对对的“买卖”双方的证件放在一个公文袋里,送到法院,法院从聘请代理人、调解过程到判决一手包办。这个“包办”的过程,意味着法院要找人写“假起诉状”,找人“假应诉”,开庭时提供“假证据”,最后做出“假裁决”……依法律,在诉讼中即便提供一份假证据,都有严厉的法律,更何况在法官的指使下全程造假?如果这种“假诉讼”已存在批量办理的情况,恐怕也不仅是法官的疏漏。 如果报道情况属实,那么有关法官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至十年的徒刑。 同时,有关法官如每操作一单“过户”,就要收费2万元,而且是“不给钱就不办事”,这就同时涉嫌受贿罪。按《刑法》的规定,应该在“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予以处罚。 “假诉讼”如果成为产业链,这就不同于个别法官做出错误判决,而是个别法院涉嫌有组织地与黑中介“合作”,将法院判决变为恶意规避政策、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已经伤害到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司法判决不能沦为个别法官、黑中介们渔利的工具。建议有关部门联手予以彻查,如其中确实存在违法犯罪事实,那就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并公之于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