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举:钟国顺体重劣势摘银阿尔巴尼亚选手摘金
昨日从死者家家属处了解到,目前各家已经分别被当地政府做工作,签订了赔偿协议,每家拿到了共计23万元的赔偿。
碘盐致病疑云近日被多家媒体报道,目前看来,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没有争议:那就是碘摄入量过高与某一类甲状腺疾病伴随出现,不论是从时间上还是发病范围上来看,两者的吻合度都很高。不过到目前为止,医学专家仍然只能说甲状腺疾病暴发与碘摄入相关,没有更为肯定和明确的结论。碘摄入量对甲状腺疾病的影响,这一课题有专家研究了5年,其结论却非常不痛不痒:碘营养状态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生态环境,人为地改变生态环境应当十分谨慎,碘摄入量绝不是越多越好。从医学和病理的角度去看,碘盐致病暂时还只能是疑云。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盐业垄断的不合理却非常明显。根据媒体和公益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目前中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公司和盐业局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业公司既是食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盐业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还掌握着企业食盐计划生产指标。盐业公司委托盐厂加工大包装的加碘食盐,随后采购并改换为小包装,再批发给本地的转(代)批发点。这一转手,盐价格就涨了4-5倍。除去浪费成本与非经营性成本的因素,盐业公司的净利润率可以高达67%,超出盐业平均利润13.4倍。出现这样惊人的利润率当然是因为盐业公司的垄断地位,而盐业公司的垄断地位,源自国务院1990年颁发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不过,专家很早就已经指出,《盐业管理条例》的大部分内容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背离的。国家也很早就认识到了盐业改革的必要性:2001年,前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曾提出废除和修改过时的《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实行盐业管理和经营政企分开,打破垄断销售和地域封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价格浮动。但是,“盐业改革”很快便遭遇巨大阻力。2003年2月,前国家经贸委再推“新政”,又遭反对,再次“流产”。2004年,河南爆出私盐大案,当时媒体报道称,发改委已经再次将盐业改革提上日程,但是很明显,5年以后,盐业的政企合一的垄断情况一如往昔。盐业垄断背后是巨大利益,要想改革自然会遭到阻力,这是不难想知的。但是,这个阻力居然如此巨大,可以延迟改革近十年之久,这还是颇令人感到吃惊。通常人们泛泛而论,讲职能部门利益化、政府公司化,未必能够真切感受到强大的利益驱动力将会对国家的改革意志构成怎样的消解、对具体的公共政策造成怎样的扭曲。盐业改革的屡推屡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惊人的样本。回到碘盐的问题上来,盐业垄断与全民补碘是怎样的关系?1996年国务院颁发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也就是说,除了《盐业管理条例》中备受诟病本应改革的专营规定,保障食盐加碘是食盐行业垄断经营的唯一理由。我们必须承认,15年的普碘工作成绩显著,《食盐专营办法》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这不妨碍我们回头去追问,要普及碘盐,是否只有垄断经营这一个办法?对碘盐生产环节的有效监督是否已经足够?既然已经规定了食盐实行定点生产,质量就应该有所保障,加碘不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销售实行垄断性的统一经营,是否依然出于普碘工作的必要?去年10月,有公益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同时抄送国务院。伴随碘盐致病风波,盐业垄断的不合理之处再次被提起。虽然普碘是盐业垄断的一个借口,但是说盐业垄断是过度补碘致病根源,也有简化事实之嫌。事实上,垄断的盐业也可以生产和经营非碘盐,又甚至,多样化的新补碘政策也可能成为盐业继续垄断的借口。补碘政策不要一刀切,这是一回事;食盐行业的现状有违《反垄断法》,这是另外一回事。对于前者,我们希望民众可以自主补碘,国家只需普及补碘常识;对于后者,我们认为于法于理,这种垄断牟暴利的情形都不可以再继续下去了。●欢迎回应:shelun@
从磷化工产业链来看,磷元素的存在形式包括磷矿石、黄磷、磷酸、磷酸盐等。下图表示出按照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吨磷价值。
丁东:对掌权者自肥要有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