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在河北清河设立的“河北绒仓畜毛绒市场”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中,预计5月份上线。那么,这个一直被行业
乙方到甲方仓库进行自提。乙方提货时提货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电子合同打印件,另乙方为企业法人的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委托函进行提货。
2.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出厂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
1.买方在接收卖方产品时对产品数量、质量进行现场确认。若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须在交付现场向卖方提出异议并向渤商所指定邮箱(yun
boce.cn)提交质量异议说明书,质量争议未解决前,相关交收流程暂停。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卖方无条件两个自然日内将质量争议部分标的物运至河北绒仓仓储服务公司指定监管库,并由渤商所指定检测机构CCIC质检邢台分公司(以下简称:CCIC)进行封货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买方垫付。该机构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结果符合渤商所合同约定,买方承担检验费用;若检验结果不符合渤商所合同约定,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及货物存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备注:出成率的商品验收治标由河北绒仓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标准流水线完成,甲乙双方有权监督检制标过程。验收制标发生争议,由渤商所指定检测机构中国质检集团邢台分公司抽样检测,具体检测指标核定方法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河北绒仓畜毛绒系列产品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2.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认为卖方产品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第七条、包装
已分梳成品包装袋材质必须为涤纶包装制品,其他为行业普遍材料且所采用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计量标准:产品交付数量以卖方产品出库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买方应在卖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卖方,卖方派人与买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回潮率的核算以卖方公示产品信息回潮率为基数,以最终检测回潮率结果为基准进行额定重量核算。
计算公式:核算重量=称见重量*(+公示回潮率)/(+检测回潮率)
第九条保密条款
买卖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十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买卖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买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卖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卖方的管理监督。否则,买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卖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如果卖方没有及时通知买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买方未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或者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按质按量交付货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罢工、政变、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社会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效力及其它
1.买卖双方通过其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渤商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畜毛绒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日起(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因处理质量争议本合同自动延长有效期。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电子签名。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河北绒仓畜毛绒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河北绒仓畜毛绒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地为提货地。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其他约定,可在此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地:
卖
方
买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