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农业农村局
清河县公安局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给畜禽、畜禽产品注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农产品市场环境,自9月1日起,在全县集中开展畜禽屠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必须到城西生猪定点屠宰点或油坊生猪定点屠宰点统一宰杀加工,严禁私屠滥宰。
二、凡进入我县市场的生鲜肉食品必须是畜禽定点屠宰场宰杀且经过农业农村部门检疫、检验后加盖检疫、检验验讫章并携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市流通;严厉打击注药注水肉、病死肉等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三、县外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片猪肉、牛肉、羊肉进入我县,其运输过程必须密闭、消毒、吊挂,每头片猪肉必须经检疫检验合格,且胴体上有清晰的检疫验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
四、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种猪、晚阉猪,要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实行规行划市、按质论价、挂牌经营,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
五、县内各超市、宾馆、餐饮店、单位集体食堂等销售或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场统一宰杀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并建立畜禽产品购销登记制度(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
六、严禁沿街、沿路私屠滥宰。县域内凡是沿街、沿路屠宰畜禽的一律定性为私屠滥宰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城区内活禽屠宰违法行为;严禁禽类产品销售门店囤积活禽;禁止活禽运输车辆进入城区。
七、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畜禽屠宰和肉食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拒绝、阻挠执法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八、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抗拒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投诉违法生产、经营肉食品行为,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依法奖励。
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县农业农村局 清河县公安局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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