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河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抓获两名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嫌疑人常某、宋某。
犯罪嫌疑人常某在位于清河县油坊镇邵庄村东南油坊大堤西侧地里偶然发现一古墓,并挖掘出一陶缸,便做了发财梦,隔日伙同宋某雇佣挖掘机将掩盖古墓的石板掘开,挖掘时石板断裂掉入古墓内无法进行盗掘,常某、宋某遂将古墓掩埋后逃离。后村民发现古墓被盗掘的痕迹并报警。经市县文物部门抢救性清理并鉴定,该墓葬为明代古墓葬,有较高历史研究价值。
案发后,清河县公安局机动中队民警多方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年8月19日将其一举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常某、宋某对其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二人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盗墓者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来源:清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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