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元。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发给儿童或其家长。
资助比例:受助儿童占在园儿童的10%左右。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一)免除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现行标准每生每年小学元、初中元),学校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元,初中每生每年元。资助比例:全省平均占在校寄宿学生的26%左右。
(2)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元,初中每生每年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实现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通知》精神,我市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六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地方试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实施。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天计算,每生每年元。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17个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标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财〔〕15号),年秋季学期开始南和区、任泽区、内丘县、临西县农村小学生、初中生包括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在县政府驻地学校就读学生,全年按天计算,每生每年元。襄都区、信都区、柏乡县、隆尧县、宁晋县、清河县、南宫市、沙河市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包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在县政府驻地学校就读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天2.5元,全年按天计算,共计元。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元—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资助比例: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二)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1)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资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元。
申请方式:高考录取后,学生向高中毕业学校申请。
(2)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救助对象:当年在我省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一次性救助。
重点在以下困难学生中实施救助:1.建档立卡家庭(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出特殊情况导致入学困难的学生。
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标准每生0-元,具体数额由县评定小组确定,主要解决大学新生报到的路费、学费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
申请方式:高考结束后,学生登录“河北省大学新生入学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