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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 19:45:00

近年来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

我县群众养犬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人们对于爱犬的情感愈来愈深

“汪星人”是人类的朋友但随着养犬家庭越来越多因不牵绳、违规遛犬等问题造成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清河县人民政府特发布文明养犬公告

清河县人民政府文明养犬公告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制定本通告。

一、清河县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清河县实行分区域管理,北环城路、西环城路、渤海路、闽山路以内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清河县文明养犬联席办负责统筹推进文明养犬工作,具体负责文明养犬工作的规划、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备案和年检,无主犬送交收容,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核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收容和对疫犬、疑似疫犬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犬只检疫、防疫和诊疗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储存、注射。并负责犬只伤人救治、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各镇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狂犬病强制免疫、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和犬只经营活动排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养犬管理行政执法权。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登记管理工作,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二、规范养犬行为。

(一)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提倡每户最多养一只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场所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不饲养犬只。

(二)满三个月犬龄以上的犬只应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成龄犬每年至少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

(三)对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予以配合。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养犬;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3、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由完全行为能力人全程牵领约束,并主动避让他人;

4、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佩戴犬嘴套等有效措施;

5、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6、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7、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8、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一般管理区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五)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青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4、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餐饮、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5、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售票厅、候车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其管理者可以决定禁止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三、违反养犬管理行为,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按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束犬链,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六)在犬只检疫、防疫及人类狂犬病防疫方面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四、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清河县人民政府年12月28日

无规矩不成方圆

养犬也要遵守法规

警方呼吁广大爱狗人士

请文明养犬

做一名合格的“主人”!

来源:清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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