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易燃物的
通告
为有效防控我县露天焚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有关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和时间: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
二、禁烧要求: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荒草等杂物;
(二)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禁止烧荒燎原、烧灰积肥;
(四)禁止野外烤火、炊事、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防上坟祭祀引燃杂草焚烧;
(六)严防“痴傻、老幼、聋哑”人员等“重点人群”无监护实施焚烧行为;
(七)禁止损坏防火设施和标牌标志。
三、处罚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年2月4日起实施。
年2月4日
来源/清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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