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南阳北清河谷物专业合作社聘用公告
因合作社发展需要,聘请生产经理,负责稻麦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
聘用协议条款:
一、聘用时间: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止。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制定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
制度;
5、监督和考核乙方的工作;
6、保障乙方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稻麦合作社担任生产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合作社管理、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决定,在职责范围内安排代表合作社处理事务;
2、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生产方案;
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拟定基本管理体制计划方案;
4、提请聘任或调聘合作社员工(以本村劳力为主),决定对员工的奖惩;
5、乙方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按实报支,动用千元资金需向甲方申请: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其职权范围履行职务;
7、乙方不得侵占、挪用甲方财物;
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股东决议,严格按照甲方股东决议履行职责;
9、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的报酬
聘用期间乙方报酬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为60元/亩,工资至收获之后一次性发放;
2、绩效工资由甲方通过绩效考核进行发放奖金或扣减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聘用年度末兑现。具体按如下方法实施:
(1)以启东市10个农地股份合作社平均产量作为考核依据;
(2)低于平均产量10%(含10%以下),岗位工资同比例下浮;
(3)高于平均产量10%(含10%以上),以增产部分净利润的20%作为奖励。
四、合同解除
在聘用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一个月内不纠正的:或者乙方负责合作社平均亩产低于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做栽站水稻和小麦测产平均产量的30%,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甲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移交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由于当事人-方的过错,造成合作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协议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及后果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六、聘用期满,若双方无其他异议,该合同可以一个年度的方式顺延,若一方有异议,则补充协商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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