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医保发〔〕53号)、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1号)、邢台市人社局《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邢人社规〔〕11号)、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特殊药店管理的通知》(邢医保发〔〕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年河北省药品目录中部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重大疾病、特殊药店管理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纳入药品
(一)纳入门诊重大疾病目录范围的药品
1.恶性肿瘤(含淋巴瘤):紫杉醇、紫杉醇脂质体注射剂、伊尼妥单抗、替雷利珠单抗、特瑞普利单抗、卡瑞利珠单抗、氟马替尼、阿美替尼、泽布替尼、曲美替尼、达拉非尼、仑伐替尼、恩扎卢胺、尼拉帕利、地舒单抗、康莱特注射液、康艾注射液、氟维司群注射液、米拉贝隆。
2.血液系统重大疾病:氟马替尼、泽布替尼。
3.尿毒症:罗沙司他。
4.依据《河北省年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西药和中成药变更药品名单》,将尿毒症小目录中的依诺肝素纳名称变更为依诺肝素。
(二)纳入特殊药店管理的药品
紫杉醇脂质体注射剂、伊尼妥单抗、替雷利珠单抗、特瑞普利单抗、卡瑞利珠单抗、氟马替尼、阿美替尼、泽布替尼、曲美替尼、达拉非尼、仑伐替尼、恩扎卢胺、尼拉帕利、地舒单抗、康莱特注射液、康艾注射液、氟维司群注射液、罗沙司他、司库奇尤单抗。
纳入特药管理的注射剂,须由特殊药店配送至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开具处方的特药医师指导下使用,确保参保职工用药安全。
二、支付标准
纳入重大疾病目录与特殊药店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负比例20%,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相关要求
1.信息系统按要求做好维护。
2.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及药品供应,各经办机构做好督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3.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特病医师申请备案工作。
本通知自年3月9日起执行。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年3月5日
来源: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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