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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教育局
发布最新公告
针对淮安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问题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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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四条各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人口增长和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包含幼儿园在内的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市县政府批准。第五条居住小区土地挂牌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书面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统筹谋划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六条配套幼儿园的规模、数量应与城市发展和居住区幼儿人口数量相适应,原则上按照每-人口设置一所6-12个班的幼儿园(每超过人增加一个班)。配套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年版)进行规划设计。第七条配套幼儿园用地应单独成宗、单独供地。县区教育部门是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作为建设主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县区可按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第八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需求可按照出让地块的住宅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80元的标准测算,资金来源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包含发行政府债券)统筹安排。第九条配套幼儿园的土地及校舍产权属于所在县区教育部门。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于办成公办园的,所在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编制核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工作;对于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所在县区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所在县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第十条市监委、市教育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定期对各县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建未建配套幼儿园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和问责,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配套幼儿园建设所需费用暂缓返还有关区的土地出让收入。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实施,年的《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年3月22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教育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