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货运车辆城区内道路限制通行的
通告
为确保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全面提升县城区空气质量,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县实行货运车辆限行管控措施,具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
限行区域:渤海路、北环路、西环路、漓江街(含以上道路)围合区域(国道泰山路口至新国道路段通车前,北环路泰山路口至渤海路口、渤海路北环口至黄金庄地道桥口准许通行)。
限行车辆:以柴油为燃料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中型和重型货运车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
二、限行时间
每日5时至23时禁止通行。
三、绕行路线
禁行时段途经清河县城区过境的上述车辆请绕行国道线、国道线、省道线、青银高速公路。
四、通行证办理
禁行时段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限行区域、路段通行的,应就近在环城区进城交警执勤服务站办理通行证,就近出入城区,并按指定的路线通行。
以柴油为燃料的中、重型载货汽车,达不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国四排放标准未加装污染物控制装置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管理车辆不受禁行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限制。
五、管控措施
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年5月25日0时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年5月17日
来源/清河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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