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
会议
会议由清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交警大队党总支副书记、主任科员景涛传达了由县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邢台银保监分局清河监管组、中华财险清河支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清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了清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由清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救助基金具体承办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经理禹广做发言,表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好部门协同作用,强化协调联动责任,破解工作难题,对使用用途、对象、标准、额度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用申请、审核、通知、划拨等各个环节顺畅高效,推进救助工作在阳光公正、规范有序中均衡,一定能够把《救助基金》管好、用好,使其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为我县的社会文明、稳定与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清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许永进行总结讲话。加强政策贯彻落实,积极履行基金救助职能,确保救助基金政策落到实处;及时掌握救助基金政策修订变化情况,提前研判政策变化对清河县救助工作开展带来的影响,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为救助工作有效开展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救助基金联席会议,通报基金管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措施,提高救助工作效率;此外,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咨询等对救助基金制度、运行情况及工作动态等进行宣传,定期公开救助基金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可能有的朋友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概念还是比较陌生。今天,小编对这些问题一一解读,便于大家理解!请继续往下看吧~~~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得到赔偿的,可以为其生命安全或丧葬事宜提供最基本的救助。相关释义(一)受害人:是指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受害人,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除外。
(二)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生命体征虽平稳但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或政策允许土葬的基本服务费用。
救助范围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申请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一般指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超过5万元限额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救助流程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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