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调整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号)文件精神,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现根据相关规定,对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以下相应调整:
一、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年1-4月份使用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自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企业养老保险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详见下表:
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清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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